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22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6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21年2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1年3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0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5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宁市许村镇天顺桥北堍地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并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提取血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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