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K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兴市南溪西路行驶至景宜路路口时,撞上了前方遇红灯停车的一辆小轿车,后对方报警被民警查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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