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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叶小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8号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惠阳区**饭店和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吃饭期间其喝了大概8两到1斤的酒精度数为60度自酿白酒后,搭乘摩的回家睡觉。

2019年11月09日20时许,谢某某驾驶自己名下的一辆号牌为粤LL1****灰色东风日产小轿车从惠阳**路出发,行驶到大亚湾**路,然后沿着**路往大亚湾区方向行驶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设卡查车的民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谢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6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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