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M7****号牌小车行驶至G205国道河源市源城区小江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行为也未造成其他的严重后果,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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