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03时07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CK****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缤纷大道西22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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