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59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五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独自在义乌市**区的**烧烤店吃夜宵,期间其喝了五瓶大瓶百威啤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J****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义乌市**路**号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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