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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LL0598轻型普通货车沿着岱山县衢山镇526国道自西往东行驶至衢山镇申东大酒店门口处,被岱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4mg/100m L。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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