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25岁),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第**居委**宾馆**室,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甘M**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在鄂托克旗棋盘并镇沿民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棋盘井镇五居委会146栋4号门前处的道路上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4.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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