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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从风情街方向沿丰林路往凯旋城方向行驶,行至丰林路0KM+100M(星空影城路段)时,车辆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后,隔离护栏碰撞龚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G****0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造成道路中心护栏受损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驾驶行为。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为158.50mg/100ml。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他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不诉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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