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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铁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福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号,住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厦门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秀珍、沈展昌,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厦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他人聚会并饮酒。次日11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厦门北站,在出发层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送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8.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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