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在值班律师周某某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粤C9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斗门区井乾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草萌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谢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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