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同月2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44分许,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南路公路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谢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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