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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龙泉村**组,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站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1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21时19分许,谢某某喝酒后驾驶贵A0****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妻子张某某和两个孩子行驶至清镇市清水线(清镇-水城)15公里200米站街镇站街村道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谢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交警将谢某某带至清镇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11月26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液乙醇成含量为138.5mg/100mL。

此外,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阅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谢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未有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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