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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50分许,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冀G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涿鹿县轩辕东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谢某某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4.65mg/ 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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