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室。衡水市桃城区**汽修店经营者,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TE****蓝色北斗星牌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榕花街桥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3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