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苏C6****号蓝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徐州市迎宾大道辅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迎宾高架快速路主线出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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