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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昆明********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0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门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0.0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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