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住惠州市大亚湾区**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比亚迪牌小车从大亚湾区**市场出来行驶到大亚湾区**路,行驶到**酒店红绿灯路口等红绿灯期间谢某某在车内睡着。后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送检的谢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8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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