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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湘ME****小型轿车在广州市花都区282县道上行0公里42米(农新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3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1.6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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