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湘ME****小型轿车在广州市花都区282县道上行0公里42米(农新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3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1.6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