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村**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洲**座**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村出发,行驶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金地一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96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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