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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区**街道办**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28日21时20分,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318线:2451km+500m 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挡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4.7mg/100mL。经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持有C1驾照。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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