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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现住射洪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射洪市**镇**小区其家中吃饭、饮酒后,步行至**镇**街**茶馆外,将其停放在该茶馆外的川******小型轿车挪至离该茶馆前方约20米的四个门面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擦挂,对方驾驶员随后报警。射洪市公安局派员出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谢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沱牌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并送检。

2020年8月11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86.4mg/100mL。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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