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码:00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东约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0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抽血检验,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87.5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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