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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062119**********,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襄阳市****林场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市襄州区,住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5时52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鄂F****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团山大道陆寨路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2.7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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