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某某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第一师阿某某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某某市**镇**团**连**栋**号,住阿某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31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李某甲等人在阿某某市桃源步行街新农超市门口旁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红色“本田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沿胜利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市政府广场路段处时撞上李某乙及怀中所抱李某丙,致使两人受伤。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在谢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106mg/100ml。
经阿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全责,李某乙不负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其已过追诉期限不再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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