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谢矿山)(公开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76********,汉族,衡阳市人,中共党员,中技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持ClE驾驶证(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酒后驾驶湘******黑色东风日产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衡阳市蒸湘区**道**地段时,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呼气机)现场检测,其酒精检测值为130mg/100m1。经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12月13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H1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37.47mg/100.00ml。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向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主动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