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6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秦淮区**村**号**园**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秦淮区**巷**号**幢**室)。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苏A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施尔美美容院门口至九龙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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