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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包庇罪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3社。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下午16时许,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泵车在途经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街道空港大道草店子附近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司机郑某某当场死亡,随即周某某通过林某某通知谢某某到场。谢某某到场后,周某某要求谢某某承认肇事车是谢某某驾驶的,为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谢某某表示同意,并向交警作了3次虚假的供述。后交警通过调查,核实到谢某某涉嫌包庇的行为,遂将该案移交给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9日,经刑警电话通知,谢某某主动到刑警三中队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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