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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号;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8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银行**分公司申请壹张“**”信用卡(卡号48169900********),并于同年5月7日激活使用,后使用该卡进行恶意透支。截至案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透支本金为人民币101087.75元。

2018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家属归还**银行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13714.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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