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5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性,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老河口市洪山嘴镇经营**机械加工公司期间,为资金周转,于2010年9月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老河口市某某分理处办理了一张白金贷记卡(信用卡),卡号为00046375800********,授信额度为30万元。谢某某拿到该信用卡后开卡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使用期间一直能按约准时还款,在2014年,谢某某因公司经营不善,难以维持还款,该信用卡出现了逾期未还款情况,至2014年10月透支金额为299969.19元。2015年1月至3月,农业银行老河口市工作人员三次找到谢某某,向其下达了三次《催收通知书》,谢某某收到通知后,签名认可,但是仍然未予归还,并于2015年8月改变联系方式,逃匿至广东省珠海市。
2019年8月26日,民警在珠海市南水镇下金龙村多惠超市对面的一摊位将谢某某抓获。到案后谢某某积极筹措资金一次性偿还本金8万元,并与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取得谅解,且至今已履约1年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用卡交易流水、催收通知书、还款承诺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还欠款,取得银行谅解,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若被不起诉人未按照还款协议如期偿还银行全部债务,本院将依法撤销对谢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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