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德阳市**区**街**号**栋**单元**室。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办理四川**有限公司的技改新增项目环评手续过程中,利用autoCAD软件伪造广汉市小汉镇人民政府公章,将其用于该公司技改项目中。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广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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