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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报),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行政村**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为进厂务工需要,在本区火车站附近通过拨打小广告电话与一名办证人员取得联系,并在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照片后,以100元人民币价格从对方处购得一张虚假的名为“谢某某”,身份证号码为3622221966********的居民身份证。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在应聘本区**街道**鞋厂工作时使用上述虚假的居民身份证而事发,并于同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假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老版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假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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