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0427572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台湾省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号3C。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常宁宜潭派出所工作人员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自2010年开始就事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犯罪,先后为20余人漂白身份,获利达数十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2年通过“雷达”(真实身份不详)找到刘某乙(另案处理)以8万元的价格办理了虚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虚假身份证件名为谢某某:430425198006307878。刘某乙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雷达相约在常宁见面后,带至宜潭派出所找刘某某办理了虚假身份证。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利用该虚假身份谢某某办理了护照及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菲律宾、香港。并利用该虚假身份谢某某乘坐高铁及飞机、办理上海市的暂住证及社保、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办卡、办理手机卡。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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