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5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乡**村**自然地**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补充调查一次。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冒用“张某某”之名,通过湖北省襄阳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境外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架设网站“**漫画”(主域名http://m.yymh***.com),存储大量淫秽漫画图片,以支付宝支付的方式,按照最低人民币48元单次充值购买或人民币98元网站会员购买的销售形式向他人传播淫秽漫画,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该网站的79部漫画为淫秽物品。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653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