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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乡**村**组**号,现住邵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湘******中型自卸货车在320国道邵某市黑天铺乡*地段与被害人陈某某和驾驶的湘******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邵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和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宁某某家属达成和解,赔偿款人民币25万元已给付。被害人陈某某和家属自愿放弃追究谢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悔罪情节、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及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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