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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0********,满族,初中文化,现住遵化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1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冀B*****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堡东线孟家铺村西时,因躲避前方逆行车辆而驶入北侧逆向行车道,而后与由东向西骑行三轮摩托车的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牲畜死亡,果某某及三轮摩托车内的石某某受伤,后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遵化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果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石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6.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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