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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焉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和静县,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86********,回族,大专文化程度,和静县第十五届政协委员,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朝阳街道**大道**公馆**楼**单元**室,现住址:新疆和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99099393。2020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2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焉耆县汽配城院内持“C1”型驾驶证驾驶新M-982**号小型奥迪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向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谷某某相撞,由于谢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谷某某被撞倒后,又被新M-982**号小型轿车碾压,造成谷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谷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胸部致颅脑、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民事部分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焉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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