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住瑞金路**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龙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向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2017年8月初,赣州市综合****有限公司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将赣州综合******道路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工程总投资4645.10万元,投标保证金92万元。被告人杨某甲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获知该招标信息后,为谋取非法利益,杨某甲、谢某某除了用挂靠的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外,还联合了胡某甲、胡某乙(另案处理)、刘某某(在逃)、等人以采取支付每家公司介绍信费用的方式,租借了多家公司的资质,以多家公司的名义参与了赣州**********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串标的具体事宜由杨某甲操作,谢某某负责做**公司的投标资料,带建造师等参与开标。2017年7月11日,赣州********道路工程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公开招标,江西*****有限公司以42270434.95元的投标价中标该项目。中标后,杨某甲打算买下该项目与别人合伙施工建设,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不同意将该项目转手,要求由**公司主导承建该项目。杨某乙在与杨某甲未能谈拢情况下派人进场施工,经杨某甲多次派人阻挠施工后,杨某乙与杨某甲谈好以中标价8个点约33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项目。杨某乙分别于2017年11月14日、2018年2月14日各转了100万元,共计200万元买标款到杨某甲银行账户上,剩余的买标款尚未支付。杨某甲拿到卖款后,将第一笔100万用于经营开支、偿还个人债务,第二笔100万元按每家4万元分配给参加串通投标的犯罪嫌疑人。
组织串通投标的杨某甲共获得违法所得154万元并已退回,同为江西******有限公司赣州片区合伙人的谢某某未分得卖标款。
本院认为:谢某某在此起串通投标案中,有负责做****公司的投标资料,带建造师参与开标的客观行为,但经二次补充侦查后认定谢某某有串通投标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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