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街道**组**号**号,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将邵阳市**塑料加工厂的固体废物交与曾某某(另案处理)处置,曾某某通过肖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处置倾倒废物的场所。2019年10月31日晚上19时至23时,在肖某某的引导下,曾某某和黄结成(另案处理)一起用货车装运三车固体废物垃圾共计约15吨倾倒在双某某红旗社区杨梅洼上,经检测,偷倾的废物检出重金属汞。
2020年11月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2月3日,邵阳市**塑料加工有限公司对倾倒在双某某红旗社区杨梅洼的废物进行回收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愿意按照环保的要求,将所倾倒的废物进行处置,削除犯罪危害后果,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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