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A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石岐区悦来南路方向行驶,途径悦来南路白石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9mg/100ML。同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视听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驾驶证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三月三十一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