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甲,曾用名谌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号。2015年11月12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4日,谌某甲在明知其位于溆浦县龙潭镇正街401号、501号住宅及101号两个门面在2016年12月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以3188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向某甲,收取向某甲购房款162000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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