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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街道五里**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长县公(星)诉字[2020]573号起诉意见书,于2020年7月31日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谌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底至2020年4月底,犯罪嫌疑人龙某华(已起诉)纠集犯罪嫌疑人王某启、王某军、周某阔、粟某先(均已起诉)等人分别出资入股,先后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湘龙街道等地的门面、居民住宅先后开设12家电游赌博场所,利用电子游戏机(经鉴定为具有赌博性质的设备)招揽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雇佣犯罪嫌疑人周某、刘某花(均已起诉)负责财务管理,雇请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起诉)协调对外关系,雇佣犯罪嫌疑人郭某箭(已起诉)负责设备维修,雇请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安装视频监控,雇佣犯罪嫌疑人汤某祥、王某、梁某、陈某、谢某、杨某(均已起诉)等人从事上下分、收银等服务,从中获利1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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