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11月26日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同日被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在安化县东坪镇杨林社区石煤场靠近山林的地方搭钢架构棚烧电焊时,溅起的火星窜入附近山林的草丛中,将茅草引燃引发森林火灾,后经政府工作人员和当地群众奋力扑救,山火至当晚8点左右扑灭。经鉴定:过火面积45.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2.3亩,疏林地面积3.2亩。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