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镇**坊**村。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诸某某租用前洪瑞村朱某某的宅院,自己安装从高某某处购买来的设备生产“乙炔”气体,然后用农用三轮车运输钢瓶灌装的乙炔、氧气、氩气出售,涉案价值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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