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认定: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与魏某某原系夫妻关系。魏某某于2017年8月12日因开设赌场罪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在魏某某取保候审期间,被不起诉人诸某某伙同魏某某以诸某某名义购置了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号楼**单元**室房**,房屋总价值1032071元。其中该房产的定金10万元由魏某某刷卡支付(卡号:62366814700********)。经分析,该银行卡系魏某某用于开设赌场,卡内资金系开设赌场收益所得。同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与魏某某离婚。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明知魏某某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并伙同魏某某使用开设赌场的收益购置房产。在魏某某刑事拘留期间,二人在离婚诉讼中对共同购置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号楼**单元**室房**的房产予以隐瞒,逃避了公安机关打击。2020年3月16日,诸某某主动将10万元现金通过转账形式汇入柯城分局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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