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诸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75********,汉族,专科文化,辰溪县**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街**组,住湖南省辰溪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诸某甲在辰溪县**镇**村其父亲家中吃饭喝酒,喝完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辰溪县城**镇**路自北向南往辰溪县**市场自家方向行驶,途经本县建欣家园门口路段时,与对向陈某某行驶的湘******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驾驶人诸某甲及摩托车乘车人诸某乙、诸某丁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诸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诸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诸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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