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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6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新宁县**局路政大队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现住新宁县**路**号**楼。因涉嫌非法持弹药罪,2020年4月17日新宁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宁县公安局因办理霍**(被不起诉人前妻)非法经营一案时,因搜查需要,2020年2月12日8时许,新宁县公安局对位于金石镇大兴路168号三楼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住宅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发现由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管理的保险柜内有一盒未拆封的子弹,经办案民警清点,该盒子弹共70发。经查实,该盒子弹系许某某父母亲在世时持有,后许某某在整理父母亲遗物时将该盒子弹原封不动的放到了自己管理的保险柜内。经鉴定,该盒子弹系51式7.62mm制式手枪弹。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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