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许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于1993年3月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0年9月19日减刑释放。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鲁某某、许某甲等人在**乡**村东“圈河”及河滩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经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勘验,赵某某等人在东海县山**乡**河及河滩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51832.33吨,经东海县物价局鉴定每方河沙价格15元,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涉案价值7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海县公安局认定许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在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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