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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号。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院决定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8日,时某某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高冠变色龙一只。后谢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由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其上家购买,并由上家直接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给时某某。

二、2019年8月13日,朱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购买高冠变色龙一只。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并由胡某某直接将高冠变色龙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给朱某某。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高冠变色龙均属于避役属,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的物种。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时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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