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8日,时某某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高冠变色龙一只。后谢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由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其上家购买,并由上家直接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给时某某。
二、2019年8月13日,朱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购买高冠变色龙一只。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并由胡某某直接将高冠变色龙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给朱某某。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高冠变色龙均属于避役属,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的物种。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时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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