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1********,侗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号。因盗窃,2019年12月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和张某甲、张某乙商议到芷江侗族自治县乡镇通过毒药毒狗的方式来盗狗用来食用。当日张某甲、张某乙准备好俗称“三步倒”的毒药,由张某甲保管。次日上午,三人驾乘摩托车至芷江侗族自治县三道坑镇五郎溪村、大树坳乡扎牛坪村等地,用绑有“三步倒”毒药的“鹅头”作诱饵,先后毒死被害人龙某某、张某丙、曾某某饲养的土狗共3只,然后放置在许某甲的摩托车上。三人在返回县城的途中,当地群众将许某甲抓获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许某甲车上的三只土狗查获。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只土狗价值人民币13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龙某某、张某丙、曾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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